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加强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一般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 第二条 资金往来管理
1.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 禁止以下资金往来:
(一)通过银行借款、信托等方式变相占用资金;
(二)以存单质押、应收账款等其他方式占用资金;
(三)利用非经营性往来占用资金。
### 第三条 关联交易管理
1. 上市公司应当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2. 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3.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 第四条 同业竞争 avoidance
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 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竞争性企业;
(二)派遣人员至竞争性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 第五条 财务管理规范
1. 上市公司应当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得通过资金调拨等方式干预财务管理。
2. 禁止以下行为:
(一)共用银行账户;
(二)违规担保;
(三)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隐瞒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 第七条 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解除相关协议,并要求返还资金。
2.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 第八条 附则
1.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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