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裁决书涉及业绩补偿仲裁进展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 涉案金额:43,295,330.52元及本案仲裁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书》能否顺利执行以及裁定金额到账时间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需依据《裁决书》的履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业绩补偿事项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用名: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与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刘炳生签订《股权战略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若2022年度聚之源出现亏损,则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刘炳生应按交易价格溢价20%回购公司股份或支付现金补偿43,295,330.52元。
因刘炳生未履行补偿义务,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于8月30日收到《仲裁通知书》。相关内容已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 被申请人刘炳生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业绩承诺一次性现金补偿款人民币43,295,330.52元。
-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14,27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刘炳生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被申请人财务状况,本次《裁决书》的执行和款项到账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需依据《裁决书》履行情况及审计结果确定。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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