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近日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政策旨在进一步规范本省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与建设管理工作。

根据《细则》,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建设、并接入配电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其发电量原则上在配电网区域内就近平衡调节。政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以及自然人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与运营。

《细则》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划分为四种类型: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在上网模式方面,主要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以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形式。

《细则》要求电网企业定期评估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的承载能力,通过多种措施提升电源接入电网的能力,并根据区域特点划分不同的承载力等级。具体而言,需逐站、逐线、逐台区核算可接入容量,形成精确到每个台区的承载力评估结果。同时,鼓励光伏投资主体优先在有可用容量的区域开展建设。

根据《细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当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备案机关应遵循便民和高效原则,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透明度,并为投资主体提供详细的备案指南。

《细则》还强调了项目建设的合法性要求。项目选址及前期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各项手续齐全、产权清晰。投资主体需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将无法接入电网。

此外,《细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并推动技术改造和升级。对于项目的拆除及设备回收,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回收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规定,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同时,建议投资主体为设备的回收与再利用创造有利条件。